来源:政治部 作者:baxjcy 发表日期:2024-03-29 浏览量:139
近年来,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未成年人自我保护能力弱、辨别能力低、易于控制指挥以及低龄未成年人无须承担刑事责任等特点,将未成年人充当“挡箭牌”或“替罪羊”,而自己则充当“幕后黑手”,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,也严重破坏了社会的稳定。
近日,博爱县检察院就依法批准逮捕了一起教唆4名未成年人实施盗窃的犯罪嫌疑人。
【基本案情】
今年1月份,博爱县公安局接到多起报案,称其停在小区的车上放的烟、酒、矿泉水等物品以及现金被盗。经公安机关侦查,将小乐(化名)等4名犯罪嫌疑人捉拿归案。经讯问,小乐等4人均系未成年人,且不满16岁。通过进一步调查发现,这些未成年人之所以疯狂盗窃,是因为有“带头大哥”罗某在背后指挥。
据小乐交待,他和小强、小亮、小明平时无所事事,到处游荡,家里没人管教,后通过朋友认识了“大哥”罗某,罗某对他们十分“照顾”,不仅请他们吃饭,还为他们提供住处,他们平时的行动由罗某来“指挥”。
今年1月21日凌晨,罗某给小乐打电话,让他们到各小区去转转,看哪些车如果没上锁,可以“捡”些东西来。小乐一听“心领神会”,便与小强等4人分成两组来到博爱县阳光丽景苑和盈佳御景园小区实施盗窃。1月24日凌晨,小乐等4人在罗某的“授意”下,再次来到该小区实施盗窃。他们盗窃所得的钱物,也全部都带回来交给罗某,由罗某想办法处理赃物,再给他们分赃。经博爱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,4人盗取的烟、酒等物品总价达3000余元,盗窃现金1760元。公安机关侦查后将罗某抓获并刑事拘留,博爱县检察院审查后依法作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。
【法条链接】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
第二百六十四条【盗窃罪】盗窃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的,或者多次盗窃、入户盗窃、携带凶器盗窃、扒窃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第二十九条【教唆犯】教唆他人犯罪的,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。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,应当从重处罚。
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,对于教唆犯,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
【检察官说法】
未成年人在生理和心理上都尚未成熟,认知能力和控制能力有限,自我保护能力不足,这让他们容易成为一些想要规避责任、逃避处罚的人员教唆、胁迫、引诱实施犯罪的对象。家长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监管,教育引导未成年人慎交友,树立正确的人生观、价值观,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。如果父母有失职现象,检察院可以发出《督促监护令》,联合社区、学校、公安对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进行教育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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